问:本单位为连锁超市企业,现有顾客购买商品,并以信用卡支付货款,要求我单位提供增值税发票,该顾客有提供单位证明,证明此商品是用于单位购买,请问?此类情况,我企业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吗?信用卡能视同现金吗?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所以个人信用卡付款的,不能开具单位抬头的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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