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物资账务处理
时间:2011-12-05 10:23 来源:
1、发出委托加工物资与支付加工费用 发给外单位加工的物资,按实际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 按支付加工费用、应负担的运杂费等,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1】公司2007年3月20日委托北海公司加工包装木箱一批,发出木材的实际成本为15000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0 贷:原材料——材料 150000 【例2】承上例公司2007年5月10日支付给大地公司的加工费12000元,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204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1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40 贷:银行存款 14040 2、收回委托加工物资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物资和剩余的物资,按加工收回物资的实际成本和剩余物资的实际成本,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例】公司2007年5月16日将委托大地公司加工的包装木箱收回,按实际成本160000元验收入库。受托加工单位退回一部分木材的实际成本2600元,已验收入库。 退回的木材: 借:原材料 26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600 加工完成的包装物验收入库: 借:周转材料——包装物 16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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