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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费报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问题】

  手机费每月300元是和工资一起给员工,还是要票据报销?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处理?

  【解答】

  您提到的这个手机费属于通讯补贴的一种,通讯补贴收入是指各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个人通讯补贴,或以报销方式支付个人通讯费用,以及发放含通讯费用性质的工作性补贴。通讯补贴的范围界定为:单位为个人发放或支付的座机电话、移动电话、上网等费用。关于这个通讯补贴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以什么样的形式报销,各地都有不同的标准。

  例如,大连的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058号)第二条规定,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市直党政机关公务移动通讯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4]42号)和《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公款安装住宅电话配备移动电话的通知》(大委办发[1998]4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的移动通讯费用补贴和住宅电话话费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对不符合规定范围、超标准发放的通讯补贴,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广州市地税局发布《关于个人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个税通讯补贴收入征收个税允许税前扣除的额度标准,通知明确,在省地税未有统一规定前,按照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通讯费补贴标准执行,即补贴标准就是税前扣除标准。超过标准的补贴并入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税。通知还指出凭发票在单位报销通讯费用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责公司提到的300元的手机费,首先要根据当地具体规定的比例确定是否属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如果属于这个范凰那幺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企业来讲支付的这部分补贴是通过工资薪金的形式,如果个人可以提供票据证明,那么可以税前扣除,如果支付的这300元超过当地规定的通讯补贴的标准,那么单位是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也就是这部分通讯补贴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综上可以看出,各地规定的通讯补贴的扣除方法不同,有的就是直接以工资形式发放,有的是以票据形式报销,常用的都是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同时超过规定标准的,企业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