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
首页 >会计实务操作

支付给实习生非货币报酬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题】

  我是一家企业的财务人员。前不久,我们按照协议安排了一部分实习生实习。在实习期间,我们与实习生约定用一些生活必需品作为报酬。对于此部分支出,我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可是税务人员在检查当中却指出,此部分支出不能在税前扣除。请问对于发放给实习人员的这种非货币性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规定:企业可在税前扣除的实习生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企业以非货币形式给实习生支付的报酬,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因此,当企业用一些生活必需品作为报酬,发放给实习人员时,由于这种报酬是属于非货币性的,就应依照上述规定,不得对这部分支出作出税前扣除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