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特殊事项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1-12-10 11:26 来源:
利隆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该公司2009年12月发生如下业务(销售价款均为不含税价),分别作出相应的会计处理,考虑所得税影响,假设2009年所得税税率为25%(以下会计分录数据单位均为万元)。 1.12月1日,利隆公司与A公司签订协议,向A公司销售一批商品,销售价格为50万元,成本为30万元。协议规定,利隆公司应在2010年5月1日将该批商品购回,回购价为70万元。该商品已经发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出,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2.12月1日,利隆公司向B公司销售一批产品,销售价格为40万元,成本为20万元。协议约定,B公司应于次年3月1日之前支付货款,在6月30日之前有权退还该批产品。产品已经发出,款项尚未收到。假定利隆公司根据过去的经验,估计该批产品退货率约为30%,产品发出时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实际发生销售退回时有关的增值税额允许冲减。 3.假如次年3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但是在6月16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20%. 4.假如次年3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利隆公司对外出具报表的日期为每年4月10日,2010年所得税汇算清缴在3月10日完成。但是在3月20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40%.假设在3月5日发生销售退回,其余条件不变。 5.12月1日,利隆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C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假定利隆公司发出商品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340万元,并于当天收到增值税额340万元。假设内涵报酬率7.93%。 会计处理为: 12月1日 借:银行存款 58.5 贷:其他应付款 5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8.5 借:发出商品 30 贷:库存商品 30 借:财务费用 4 贷:其他应付款 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即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发布后,对于售后回购本质上是融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趋于一致,两者都注重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会计处理和税法处理不存在任何差异,不确认递延所得税。 12月1日发出产品时: 借:应收账款 46.8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 借:主营业务成本 20 贷:库存商品 20 12月31日确认估计的销售退回。 借:主营业务收入 12 贷:主营业务成本 6 预计负债 6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6×25%) 贷:所得税费用 1.5 3月1日收到全部货款: 借:银行存款 46.8 贷:应收账款 46.8 6月16日发生销售退回,实际退货量为20%. 借:库存商品 4(20×20%) 主营业务成本 2(20×10%) 预计负债 6 贷:银行存款 9.36 主营业务收入 4(40×1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1.36(40×20%×17%) 借:所得税费用 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在3月20日发生40%销售退回属于汇算清缴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做追溯调整。 借:库存商品 8(20×4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40×10%) 预计负债 6 贷:银行存款 18.72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20×1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2.72(40×40%×17%)。 在3月5日发生40%销售退回属于汇算清缴前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需做追溯调整。 借:库存商品 8(20×40%)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收入 4(40×10%) 预计负债 6 贷:银行存款 18.72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主营业务成本 2(20×10%)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所得税费用 1.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5. 借: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0.875[(4-2+1.5)×25%]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0.875 注意:日后期间发生销售退回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后的会计处理,应关注对所得税的影响,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借记或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所得税汇算清缴后调整退回当年的所得税,因为汇算清缴后所得税影响的本年度的应纳所得税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不应该确认递延所得税。这是2009年注会教材主要变化。 12月1日销售实现: 借:长期应收款 2000 银行存款 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 贷:库存商品 1560 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1600×7.93%) 贷:财务费用 126.88 12月31日所得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如果货款分期收回,其实质是企业向购货方提供免息的信贷,延期收取的货款具有融资性质,企业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即现销,分期收款总额的折现值)确定收入金额,即会计处理不像税法规定的那样分期确认销售收入。分期收款总额(终值)与其折现值的差额记入“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属于“长期应收款”科目的备抵账户,在全部收款期内按实际利率法在资产负债表日分别摊入“财务费用”科目。 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1600-(400-126.88)=1326.88(万元) 长期应收款的计税基础=2000-400=1600(万元)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600-1326.88=273.12(万元) 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73.12×25%=68.28(万元)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68.28 贷:所得税费用 68.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