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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如何确认相关项目扣除金额

  【问题】

  我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某房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房地产,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是否可以不征营业税?投资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对于“扣除项目中的——土地征用费”金额能否按照投资双方确认的土地使用权投资价扣除?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149号)规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不需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根据上述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应该以双方确认并经权威资产评估部门确认的价格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