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旧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
时间:2011-12-15 10:13 来源:
【问题】 我公司准备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设备按税法规定4%的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减半征收,那收入按多少确认呢?涉及的增值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该说,这个“减半”规定,是增值税处理时的征收率的减半,与计税收入(即计税销售额)无关。 比如,处置资产实收金额104元,则计税销售额为100(104/1.04),应纳税额为2(100×0.04/2)。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4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贷:应交税费 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