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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旧固定资产增值税会计核算

  【问题】

  我公司准备出售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买的设备按税法规定4%的税率开具普通发票减半征收,那收入按多少确认呢?涉及的增值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应该说,这个“减半”规定,是增值税处理时的征收率的减半,与计税收入(即计税销售额)无关。

  比如,处置资产实收金额104元,则计税销售额为100(104/1.04),应纳税额为2(100×0.04/2)。纳税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104

   贷:固定资产清理       104

  借:固定资产清理        2

   贷:应交税费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