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岂能这样“重组”
时间:2011-12-16 09:10 来源:
年末将近,不少企业正在准备所得税汇算的各项资料。 小王:今年我们公司的利润有点高,老板想做低一点,问我哪些业务可以做亏。我想来想去,就是一些坏账可以做亏。说实话,像我们这样的商贸公司,超过3个月赊账期收回货款的可能性就不大了,是不是可行啊? 老师:申报坏账的应收款账期有多长? 小王:1年以上,我们公司成立还不到3年。 老师:这不符合规定。税法规定,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小王:我也是这么认为。但是老板上了税务筹划培训课,学到了一招,能解决这个问题。 老师:什么招数? 小王:债务重组,只要有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就可以了。 老师:相关债务重组证明准备齐了? 小王:准备齐了,有和公司签的,有和个人签的。 老师:这样,原来的浮亏就变成了实亏。 小王:是啊,当期确实扣除了。这招还真巧。 老师:如果税务机关将相关债务重组协议协查到债务单位,这些单位可要缴税啊。 小王:这倒没有考虑过,不过即使按25%税率缴税,债务人还是占便宜。 老师:你们单位销售什么产品? 小王:就是一些基础的化工原料,包括聚丙烯、聚乙烯。 老师:销售时怎么会有账期呢? 小王:销售不容易,同质化产品销售,只能在账期上有点优惠。 老师:这债务重组一下,不是钱都收不回来了。 小王:是这样。 老师:如果交易都这样做,老板不是赔本赚吆喝? 小王:这是老板的事情。 老师:你们是否有现金销货? 小王:有。 老师:你们是否有无票申报? 小王:没有。 老师:那这些债务重组协议要么是假的,要么就是把卖票的事告诉税务机关。 小王:这么一提醒,看来这样的“债务重组”要不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