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拨款的税务处理实例
时间:2011-12-19 13:49 来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立法本意是对地方盛行的给予企业的各种财政返还奖励予以征税,一定程度上抑制各地象市场买菜一样低价倾销以招商引资的恶劣行为,因此财政拨款只提到是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拨付,但不知为何,用了个等组织,结果09年6月16日财税(2009)87号文粉墨登场了,到2010年底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既然是以财税字发文,说明这个财政拨款就是不征税收入中列指的国务院财政部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就是对那个等的发挥! 这里要注意,如果企业对该资金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未单独进行核算,显然就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有人想当然将其列作免税收入,其实免税收入是列举式四项,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投资收益与非营利组织收入,因此只能作为征税收入。 【例】取得符合条件的100万元财政补贴,当年支出80万,当年其他项目应纳税所得额160万,应纳所得税40万。 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免税收入处理,则支出可增加扣除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80万,应纳所得税20万。 如果未单独核算,按照征税收入处理,则收入增加100万,支出增加80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80万,应纳所得税45万。 如果说不征税收入不单独核算即可列为免税收入的话,相信就不会存在不征税收入这个概念了,大家都往免税收入上靠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