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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上年度所得税的核算

  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属于“税前不予扣除项目:各种所得税款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的税款”。

  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补缴上年度的所得税,应调整上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可实际工作中,12 月份的会计报表可能在 1月10日已报给了税务局,税法规定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也未明确重新报送经调整后的会计报表,况且账务处理已到了本年的3、4 月份,企业不习惯重新编一份上年度调表不调账的会计报表,而且多数人还是认同“账表一致”,除非事务所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调表不调账;但所得税汇算清缴以及税务审核并不出具经审核的上年度会计报表,因此,补缴及应退所得税往往是在本年进行账务处理。

  企业常见的几种不当处理方法:

  1、记入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年末转入了本年利润,而在税前利润(利润总额)中也将其做了扣除;

  2、记入营业外支出,同样的是在税前扣除;

  3、直接记入所得税科目,虽没在税前扣除,但所得税科目反映的并不是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

  意见:汇算后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在下一年度的汇算清缴时,不作为税前扣除项目,这样会造成“纳税调整前所得”与企业的利润表的“利润总额”不完全一致;如果为了两者一致,则先做费用扣除,然后再作为其他纳税调增项目填报也可,或者按会计制度规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直接计入未分配利润科目。

  请注意:资产负债表与利润表的勾稽会不一致,要与利润分配表结合才能勾稽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