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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损失的核算范围

  废品损失是指因生产了废品而发生的损失。

  废品损失的范围包括两部分:

  一是生产中发生的不可修复废品的净损失;(废品的净损失指用废品的成本扣除废品的残料价值及由责任人赔偿以后的损失净额。)

  二是可修复废品的修复费用。

  需要提起注意的是:以下三种情况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废品损失范围内,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一,产品入库后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产品变质、毁坏。这是由于管理的原因造成的,所以这部分损失要计入管理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二,产品虽未达到质量标准,但可降价出售造成的降价损失。这部分产品并没有增加成本,只是减少了收入,它表现为销售损益,是通过减少收入来解决,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第三,产品销售后实行“三包”的费用。三包发生的费用,按现行制度,也计入管理费用,不作为废品损失核算。

  需要指出:由于废品的损失最后也要由合格品承担,所以,是否将废品损失单独进行核算,对合格品的成本是没有影响的。单独核算废品损失,目的是为了要对废品损失进行考核,是为了分析废品产生的原因,以便提高管理和工艺水平,采取措施,减少废品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