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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认坏账又收到赔偿如何处理

  【问题】

  如果已经取得税务局的坏账损失的批复之后,又取得赔偿款,在税务上如何处理?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十条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六条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第十七条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第十八条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

  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坏账损失在申报税前扣除时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复后才可以扣除,如果已经扣除后又收到赔偿款,那么应该计入企业的其他收入,年终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