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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的存货收回后成本的确定

  【案例】

  我公司本月发出材料一批给某加工厂代为加工,材料价款15000元,支付加工费3000元,所发材料为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消费税税率10%。请问:

  (1)收回后直接出售或者用于加工非消费税应税产品的会计处理?

  (2)收回后用于加工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会计处理:

  (1) 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

      贷:原材料          15000

  组价=(15000+3000)/(1-10%)=20000(元)

  消费税=20000×10%=2000(元)

  增值税=3000×17%=51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5000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税额)  510

   贷:银行存款             5510

  借:原材料             20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0000

  (2)借:委托加工物资       15000

      贷:原材料          15000

  组价=(15000+3000)/(1-10%)=20000(元)

  消费税=20000×10%=2000(元)

  增值税=3000×17%=510(元)

  借:委托加工物资           3000

    应交税费——消费税        2000

        ——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0

   贷:银行存款             5510

  借:原材料             18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18000

  【分析】

  上例中涉及到两方面的问题:

  (1)加工过程中增值税与消费税的核算问题。

  ①增值税的计算:通常情况下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要根据支付的加工费来计算;

  ②消费税的计算(重要的考点):通常应该根据组成计税价格来计算,组成计税价格=(材料的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应该缴纳的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收回后是直接出售还是继续用与生产应税消费品。

  ①收回后如果是用于应税消费品的连续生产,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抵扣,应该计入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以后环节抵扣。

  ②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就应该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