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行为的业务处理
时间:2011-12-26 10:18 来源: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等行为,视同销售货物,需要缴纳增值税。企业应按确认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额,借记“在建工程”、“长期股权投资”、“应付职工薪酬”、“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从规定中可知,视同销售行为适用于以下情况:有增值额但没有用于销售的行为;代销的行为;捐赠行为按有关捐赠的规定执行。增值税是对产品增值而言的,因此有进项和销项之分。购进货物应该缴纳进项税额,销售方对应的是销项税额,即有进有销。但对于改变购进货物的用途而没有增值额的情况,则只需要将进项税转出即可,而不作为销项税处理。 【例】某公司将自产的原材料用于在建工程。该原材料成本为20万元,计税价格(公允价值)为30万元,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则该公司账务处理如下: 借:在建工程 35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3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51000 借:其他业务成本 200000 贷:原材料 2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