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财产范围扩大
时间:2011-12-29 11:34 来源:
财政部下发《关于企业公益性捐赠股权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9]213号)(以下简称“财企[2009]213号”),扩大了企业对外捐赠财产的范围。今后,企业也可以将持有的股权进行对外捐赠了。 财企[2009]213号规定,由自然人、非国有的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控股的企业,依法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由投资者审议决定后,其持有的股权可以用于公益性捐赠。 财企[2009]213号文件的这一规定,将《财政部关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号)(以下简称“财企[2003]95号”)中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延伸到了企业持有的股权(含企业产权、公司股份),这表明国家将以多种形式来鼓励企业投身慈善事业,为社会多做贡献。 不过,财企[2009]213号也强调,企业以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以不影响企业债务清偿能力为前提,且受赠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且,企业捐赠后,必须办理股权变更手续,不再对已捐赠股权行使股东权利,并不得要求受赠单位予以经济回报。此外,公益性捐赠涉及上市公司股权的,捐赠方和受赠方应当遵照《证券法》及有关证券监管的其他规定,履行相关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据专家介绍,财企[2003]95号对企业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范围明确限定为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企业生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是不得用于对外捐赠的。 为了保证捐赠双方的利益,财企[2003]95号对捐赠双方的财务处理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强调指出,企业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企业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对企业内部职工、与企业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企业不得给予捐赠。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气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企业为宣传企业形象、推介企业产品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除了上述对外捐赠的范围,对于捐赠途径、捐赠的原则和要求、捐赠的类型和对象、捐赠的财务处理等方面,财企[2003]95号也给出了非常细致与可操作性的规定。比如: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据专家介绍,按照财企[2003]95号的规定,企业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一般不能对外捐赠。而企业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支出,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救灾、济贫等对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无法索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城镇街道、农村乡村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和企业法定负责人审批的捐赠报告确认。 也就是说,企业只有满足上述情形的捐赠,财务处理时才能作为捐赠处理。因此,专家提醒企业,能否作为捐赠处理,不但影响企业财务核算的规范性,也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法性。这是因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九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进一步明确,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及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得扣除。 综合关于捐赠财务处理的新旧文件规定,专家提醒纳税人,在财税处理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企业在进行捐赠财务及税务处理时,应分别遵循上述规定。企业根据两个文件的规定,财务上可以作为捐赠处理的非公益捐赠,比如企业直接对困难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无法申报扣除。 二、财企[2009]213号是对企业持有的股权进行公益性捐赠的规定,与之前沸沸扬扬的陈发树股权捐赠与牛根生裸捐红利等个人捐赠股权并无关联。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捐赠主体不同,财企[2009]213号规范的捐赠主体是企业,而后者是个人;二是受赠对象的要求不同。财企[2009]213号的规定为依法设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而新华都慈善基金是新华都旗下的一个非公募基金组织。 三、个人捐赠股权个人所得税前如何处理,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法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