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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应税项目的软件进项税应分别核算

  【问题】

  一家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近日购入一种软件,这种软件既用于生产即征即退软件,又用于营业税项目的经营。请问,购进该软件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解答】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因此,上述企业购进软件的进项税额应分别核算,用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但用于营业税项目的部分则不能抵扣其进项税额,如果二者没有分别核算则全部进项税额均不能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