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处理
时间:2012-02-07 10:28 来源:
一、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 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分期收款销售符合实质性融资性质的,可在销售成立时一次确认销售收入,且以公允价值(分期收款总额的现值或商品采用一次性付款时的售价)确认收入金额。 例:假定A公司于2007年1月1日销售一批商品给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则需支付该商品售价8万元(不含增值税),由于B公司有暂时资金困难,双方协议分3年等额付款,每年末支付3万元,共计9万元(不含税)。在不考虑增值税的情况下,按新准则确认收入的会计处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长期应收款 9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4880① 贷:财务费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3348 贷:财务费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772 贷:财务费用 1772 注①:采用插值法计算可得实际利率约为6.1%,按此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应确认的利息收入分别为4880元、3348元、1772元,合计10000元。 二、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会计处理 分期收款销售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式:一是在销售时一次性计缴增值税,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计缴增值税。由于会计上在销售时即按公允价值确认了销售收入,因此,分期计缴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额。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销售及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如下: 应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80000(元) 销售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0000×17%=13600(元) 不含税利息收入(未实现融资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应交增值税额=8547×17%=1453(元) 应交增值税总额=13600+1453=15053(元) 长期应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采用插值法计算出实际利率为5.25%: (一)增值税销售时一次计缴 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00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2871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476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二)增值税分期计缴会计分录如下: (1)2007年1月1日销售成立时,会计分录为: 借:长期应收款 1036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4914÷1.17)×17%=714(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4914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4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14 (3)2008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3359÷1.17)×17%=488(元) 借:银行存款 34533 未实现融资收益 3359 贷:长期应收款 34533 财务费用 287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88 (4)2009年12月31日,会计分录为: 计算的应交增值税=(1727÷1.17)×17%=251(元) 借:银行存款 34534 未实现融资收益 1727 贷:长期应收款 34534 财务费用 147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1 由以上会计处理可见,利息收入应交的增值税不论一次确认还是分期确认,均不影响所缴纳增值税总额,也不影响每期实际确认的利息收入。但无论从会计处理还是会计实务的角度,分期确认增值税都更为合理。从会计处理上看,主营业务收入按公允价值在销售时一次确认,而融资收益则在收款期内分期确认,因此,主营业务收入应交增值税在销售时计算,利息收益应交增值税分期确认,这与会计收益确认是一致的。 从会计实务上看,税务部门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时,系统会根据输入的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自动计算增值税额,按照一次确认增值税处理,则增值税发票上记录的销售额应为80000元,税款却为15053元,显然这样的增值税发票是无法开出的。而采用分期确认增值税额方式,第一次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80000元,税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4200元,税款714元(4200×17%);第三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2871元,税款488元(2871×17%);第四次开具增值税发票销售额为1476元,税款251元(1476×17%)。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销售总额88547元,税款总计15053元,价税合计103600元,对销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货款,又满足了税控系统的开票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