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时间:2012-02-09 11:32 来源:
企业在确认因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除会计准则中明确规定可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情况以外,企业对于所有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均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除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以及企业合并外,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同时,应增加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2.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特殊情况 (1)商誉的初始确认 【例】甲公司以增发市场价值为60 000 000元的本企业普通股为对价购入乙公司100%的净资产,假定该项企业合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合并条件,且乙公司原股东选择进行免税处理。购买日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及其计税基础如表15-1所示。 表1 单位:元
乙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该项交易中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及商誉的金额计算如下: 企业合并成本 60 000 000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 50 400 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3 000 000×25%) 750 000 递延所得税负债(16 500 000×25%) 4 125 000 考虑递延所得税后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 47 025 000 商誉 12 975 000 所确认的商誉金额12 975 000元与其计税基础0之间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再进一步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影响。 (2)除企业合并以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如果该项交易或事项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则所产生的资产、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交易或事项发生时不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由于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直接结果是增加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或是降低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使得资产、负债在初始确认时,违背历史成本原则,影响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与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投资等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权益法核算),一般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但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除外:一是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二是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满足上述条件时,投资企业可以运用自身的影响力决定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如果不希望其转回,则在可预见的未来该项暂时性差异即不会转回,从而无须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造成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的,一般都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