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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中存续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九条 “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的规定中的“存续企业”如何理解?如果是被合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合并后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并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条件未发生改变,合并企业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解答】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合并后的存续企业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所谓吸收合并,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是指一家或多家企业(被合并企业,如为A)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企业(合并企业,如为B),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的行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在企业吸收合并中存续企业应是合并企业(即为B)。

  按照财税[2009]59号第九条的规定,存续企业B性质及适用税收优惠的条件未发生改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合并前该企业剩余期限的税收优惠,其优惠金额按存续企业合并前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亏损计为零)计算。如果被合并企业A享受税收优惠,而存续企业B不享受税收优惠,即使合并后的企业(合并企业)符合A所适用的减免税条件,也不可以继续享受被合并企业A的税收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