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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入境或离境当日是否计入在华居住天数

  【问题】

  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入境或离境的当日,是否计入在境居住的天数?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规定:

  一、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二、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第一条的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入境或离境当日应按一天或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