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国产设备能否享受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
时间:2012-03-06 10:14 来源:
【问题】 新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购置使用国产设备是否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以前年度技术改造购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余额如何处理?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规定,企业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因此,国产设备如果不属于上述三个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不能再享受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优惠。同时享受该优惠政策的范围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国产设备。 对企业2007年10月9日前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以及企业经相关部门核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2007年10月9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购置国产设备的投资,在2007年度结束后尚未抵免完的投资额,可按其剩余抵免期限继续抵免到期为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的规定,专用设备投资额是指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企业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抵免企业应纳所得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