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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销售业务情况下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方式

  商业折扣:如果折扣额和价格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纳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现金折扣:不得扣减销售额。

  2.以旧换新

  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的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以旧换新除外)。

  3.以物易物

  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应纳或应扣的增值税税额。

  4.包装物押金

  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计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是,逾期(1年)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回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从1995年6月1日起,除销售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其销售额征税。

  5.对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且没有正当理由的,以及纳税人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确定其销售额:

  注意两个问题:核算的顺序和组成计税价格

  (1)核算的顺序:平均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

  (2)组成计税价格

  ①只征增值税,不征消费税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按10%计算。

  ②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的规定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