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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收到分公司上交管理费是否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开具发票的前提是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而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且是对外发生的经营业务行为。总公司收到分公司的管理费,并不属于对外销售,故不需要开具发票。应直接签订协议,根据此协议入账。入账时分公司作为费用处理、总公司作为收入处理。并且,对总分机构之间因总机构提供管理服务而分摊的合理管理费,通过总分机构自动汇总得到解决的,不会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