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网
首页 >会计实务操作

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失但又无法赔偿的税务问题

  【问】某药厂向一家医药公司销售药品,药品由该厂负责(通过铁路)运输。铁路运输时,部分药品丢失,因赔偿期已过铁路部门不予赔偿,在这种情况下,用缴税吗?

  【答】存在税收问题。对购货方收到的药品并已支付货款的部分,销货方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运输中丢失的货物:

  1、要取得铁路运输部门关于货物丢失的事实证明;

  2、对丢失的货物不作销售,而作产成品损失,记入营业外支出;

  3、将与所丢失货物相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营业外支出;

  4、有关情况要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并由其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以便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此部分财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