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出租的会计分录处理
时间:2014-11-27 10:43 来源:中国会计网
【导读】企业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并收取租金,在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出租无形资产取得租金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摊销出租无形资产的成本和发生与转让有关的各种费用支出时,借记“其他业务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累计摊销”、“应交税费”等科目。 【例】 20x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租金150 000元。租金收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甲公司在出租期间内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x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 800 000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5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不考虑营业税以外的其他税费并按年摊销。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 每年取得租金 借:银行存款 150 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出租商标权 150 000 (2) 按年对该商标权进行摊销并计算应交的营业税 借:其他业务成本——商标权摊销 120 000 营业税金及附加(150 000×5%) 7 500 贷:累计摊销 1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7 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