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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同范畴的“工资”概念详解(3)

 3、工资薪金总额

  “工资薪金总额”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总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也应作为工资薪金总额。

  但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总额: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根据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在职工福利费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各项劳动保护支出;独生子女补助;纳税人负担的各项社保金;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总额的项目。

  在2008年前,“工资薪金总额”称为“工资薪金支出”,也叫“计税工资”,即对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采取限额列支的办法,具体规定是:内资非国有企业按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国有企业采取税利挂钩的以企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与实现税利增减比例浮动管理方式;“三资”企业没有限额要求;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以上级单位核定的工资总额为准。

  2008年以后,我国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工资薪金支出”改为“工资薪金总额”,取消了内资非国有企业按个人所得税起征标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限额管理,其他管理要求依然实行。但对不实行限额管理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工资薪金总额,增加了支出合理性与真实性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9)3号]文件的规定,“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其中第(四)条的规定是首次提出的要求,彰显刚性管理的特征。从企业所得税法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规定来看,如果是采取非限额管理的方式,与国家统计局对“工资总额”的规定基本相同。另外,“工资薪金总额”还是企业按比例计算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基数依据。

  4、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的概念范畴,是公民个人取得收入的一个税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明确“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但下列收入不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