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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企业的票据贴现行为 净化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一、民间“高利贷”替代银行贷款成为中小企业主要融资方式的原因

  1.由于中小企业抵押物缺乏、财务和市场风险相对较高以及银行发放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成本更高等原因,多数情况下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风险与收益结构要比大企业差。

  2.很有限的信贷资源被大企业进行了“再分配”。2011年上市公司中报显示,有64家公司委托贷款170亿元,这些上市公司成为了事实上的“影子银行”,其从事委托贷款的收益甚至超过了主营业务利润。更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利用自身的融资能力,高息放贷或变相放贷给中小企业,成为”食利者”,进一步恶化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

  二、案例分析

  【案例】某市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公司)在天津、福州、上海、香港等地有若干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涉及炼钢、轧材、贸易、投资、物流、房地产等多个领域。Z公司有大量对外借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的业务,以其他服务业项目开具资金占用费发票缴纳营业税。

  (一)问题分析

  从表面上看,Z公司取得的利息和资金占用费收入都已经入账并缴纳了营业税和所得税,在税收上没有什么问题,但具体分析其业务,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1.Z公司将流动资金贷款对外出借

  因为Z公司是大型国有控股钢铁联合企业,所以在各大商业银行和地方性银行的信誉度高,授信额度大。Z公司以集团统一对外采购、对内调拨、对外销售的名义,频繁地与其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发生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的购销业务,经常以生产经营需要流动资金的名义取得短期贷款,然后高息对外出借部分资金,赚取利息差额。虽然这样的资金出借业务周期短收益高,但是形成呆死账的风险也大,而且贷款手续相对繁琐,又受指定用途限制,所以Z公司已经逐渐放弃了此项业务。

  2.Z公司对外经营票据贴现业务

  Z公司2011年1-8月份应收银行承兑汇票借方发生额263.9亿元,贷方发生额258.3亿元,其中贴现33.2亿元。经具体分析,发现Z公司为很多与其没有购销业务的企业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并收取资金占用费。

  Z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后,可以有四种处理方式:(1)等汇票到期后解付,但是周期长、占用流动资金;(2)把汇票拿去做质押取得银行贷款,但是手续繁琐、受限制多;(3)把汇票贴现,但是银行要求贴现方必须有与前手的购销发票,因其与前手没有贸易往来而无法直接贴现;(4)把汇票作为货款支付出去,但是既需要供货方的认可,又享受不到最惠的购货价格。

  Z公司采用的是最后一种处理方式,先是把汇票支付出去,但是最后却又收回来。下面结合具体经营业务来加以说明:

  (1)2011年4月份,Z公司为没有贸易往来的某市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贴现银行承兑汇票6000万元,收取资金占用费222.8万元。X公司是按照年利率7.2%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并额外负担了Z公司的税金,而同期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兴业银行的6个月以内(含6个月)短期商业贷款利率分别为5.6%、5.35%、5.6%,天津银行2011年12月的同类贷款利率也仅为6.1%。由此可见,Z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的比率是相当高的,X公司如果不是资金紧张、融资难是不会付出如此高昂的代价的。

  (2)5月,Z公司将收到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购买A公司(Z公司的控股公司)的21032.63吨带钢,A公司又用于购买B公司(Z公司的参股公司)的21032.63吨带钢,B公司又用于购买Z公司的21032.63吨带钢,也就是说,Z、A、B这三家公司在同一月份、对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同一数量的商品分别作一购一销,形成了一个闭合的购销关系链。这样一来,60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从Z公司出去经过A公司、B公司,最后又回到了Z公司,因为Z公司拥有了与B公司的购销发票,所以能够到银行将票据贴现。

  (二)危害性分析

  闭合的购销关系链是循环销售行为,对企业间循环销售行为的认定关键是看货物流,必须弄清楚货物最初的来源和最终的去向。例子中企业间的货物流比较清晰,行为认定简单,实际业务中的循环销售行为要复杂得多,往往是循环与循环交叉,货物流干流支流并存,而且很多时候是同城、异地的多家公司的多种货物同时参与循环,最终也不是由收票方贴现,而是由其他参与方贴现后再把资金以预付款的名义转过来,其主要目的都是利用购销关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将收来的银行承兑汇票“漂白”成正常购销取得的票据,以满足到银行贴现的条件。

  这种做法具有很大的危害性:

  1.对Z公司来讲,由于购销业务本身的目的不是为了生产经营而是为了票据贴现,那么涉嫌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规定。

  2.参与的企业往往通过进销差价人为控制当月的增值税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因此经常出现微利销售甚至亏本销售的情况,这些企业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计算其应纳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了税款。

  3.参与的企业虚增了销售收入,粉饰了经营业绩,势必造成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失实,影响了税收统计分析甚至于影响政府部门的经济决策。

  4.企业把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作为一种融资手段,贴现资金的实际用途没有控制,企业一旦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就会给承兑银行造成损失,同时干扰了国家货币政策的实施和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规范措施

  就Z公司而言,国税部门可以依据增值税税收负担率过低、关联交易多等将其作为管理重点,对其进行纳税评估,进一步发现其循环销售的行为;地税部门可以对Z公司作为一个钢铁公司,发生收取大量的资金占用费缴纳营业税的业务进行调研,就会发现其经营票据贴现的业务。如果有一个畅通的联络渠道,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就能够把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通报给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各家商业银行就能够知道Z公司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而拒绝为其办理票据贴现业务。

  维护国家金融秩序、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融资环境需要银行、税务、工商等多部门的合作与配合,特别是信息上的交换与沟通,近几年来社会信息化速度的加快已经为职能部门之间、职能部门与企业之间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了技术支撑。目前很多省份的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都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制定了征管数据信息的定期交流制度,以此为依托,通过国地税登记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数据的比对,解决了两部门共管户、差异户存在的漏征漏管问题,同时将办理税务登记后在国地税都一直没有申报经营收入的小规模企业纳入了重点管理范围,从而扩展了征管视角,提高了征管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