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营代理产品出口关税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4-12-08 13:39 来源:中国会计网
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商品流通企业(包括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医药商业、供销合作社等),按其经营方式的不同,其进出口业务可以分为自营和代理两大类。不同的经营方式下的进出口业务,有关关税核算的方法和内容也不一样。 (一)自营进出口业务关税的核算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进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进口关税”和“材料采购”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进口关税,借记“材料采购”,贷记“应交税费——进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也可不通过“应交税费——进口关税”账户,而直接借记“材料采购”账户,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账户(出口业务会计处理亦然)。 商品流通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所计缴的关税,在会计核算上是通过设置“应交税费——出口关税”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账户加以反映的。应缴纳的出口关税,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出口关税”;实际缴纳时,借记“应交税费——出口关税”,贷记“银行存款”。 【例1】某外贸企业从国外自营进口商品一批,CIF价格折合人民币为400000元,进口关税税率为40%,代征增值税税率17%,根据海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税款。计算应交关税和材料采购成本如下: 应交关税=400000×40%=160000(元) 材料采购成本=400000+160000=560000(元) 代征增值税=560000×17%=95200(元) 做会计分录如下: 计提关税和增值税时: 借:材料采购 560000 贷: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160000 应付账款 400000 支付关税和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进口关税 160000 贷:银行存款 1600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5200 贷:银行存款 95200 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 560000 贷:材料采购 560000 【例2】某进出口公司代理某工厂出口一批商品。我国口岸FOB价折合人民币为360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手续费为10800元。某公司应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材料采购 79741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5560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932974 【例3】某进出口公司自营出口商品一批,我国口岸FOB价格折合人民币为720000元,出口关税税率为20%,根据海关开出的专用缴款书,以银行转账支票付讫税款。计算出口关税如下: 出口关税=720000/(1+20%)×20%=120000(元) 做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20000
贷:应交税费——出口关税 12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