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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遵循合理性要求

首先,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应该遵循合理性。《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又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所有支出,都应该遵循合理性的要求,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支出。

  其次,超范围、超标准的福利费为不合理。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从表面上看虽仅对“合理的工资薪金”作了解释,似乎没有涉及职工福利费的合理性问题,但该文已详细列举了职工福利费可以税前扣除的内容和范围,实际隐含了合理性要求,即如果企业超过该文规定的范围和相关标准发放不合理的福利费,则不允许税前扣除。需注意的是,该文规定的福利费范围与《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范围有所差异,所以,企业今后在进行涉税处理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

  第三,福利费支出必须规范核算。笔者认为,企业应参照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工资薪金支出有章可循、有具可依的要求建章立制,即按照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职工权益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职工福利费列支制度(书面)规定的内容和标准列支,而且必须是实际发生的、符合合理性原则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才可以税前扣除。另外,根据国税函[2009]3号《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