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长期借款时的会计分录处理
时间:2014-12-24 09:3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企业借人长期借款,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本金”科目;如存在差额,还应借记“长期借款二利息调整”科目。
【例】A企业于20×6年11月30日从银行借入资金4000000元,借款期限为3年,年利率为8.4%(到期一次还本付息,不计复利)。所借款项已存入银行。A企业用该借款于当日购买不需安装的设备一台,价款3900000元,另支付运杂费及保险等费用100000元,设备已于当日投入使用0 A企业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取得借款时:
借:银行存款 4000000
贷:长期借款——本金 4000000
(2)支付设备款和运杂费、保险费时:
借:固定资产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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