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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流量表之收到的税费返还

  收到的税费返还在现金流量表中表现为两个项目,“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退回的增值税款”和“收到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返还”。
  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科目用以调整计算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例】某企业本期销售商品收到增值税销项税额41万元;收到前期应收账款--增值税6.5万元;收到前期应收票据--增值税2.1万元。
  本期增值税销项税收到现金 410 000
  加:收回前期应收增值税 (65 000+21 000)86 000当期增值税销项税额及出口退税 496 000
  企业除增值税税款退回外,还有其他的税费返还,如所得税、消费税、关税和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等。这些返还的税费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反映。
  【例】甲企业前期出口商品一批,已交纳增值税,按规定应退增值税8 500元,前期未退,本期以转账方式收讫;本期收到退回的营业税款18 000元、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款33 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
  本期收到的税费返还计算如下:
  本期收到的出口退增值税额 8 500
  加:收到的退营业税额 18 000
  收到的退教育费附加返还额 33 000
  本期收到的税费返还 59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