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罚款的会计处理
时间:2015-01-13 10:56 来源:中国会计网
【问题】
采购方对供应方的质量罚款通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税务上如何处理?
【解答】
所谓质量罚款可以理解为因货物质量问题而要求的价格减让。供应方在会计上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相关规定处理:“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在税务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如果是增值税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税发〔2006〕156号文的规定进行处理外,销售方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相应的记账凭证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比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处理办法,通知单第二联交代开税务机关。
这样,购货方凭销货方开来的红字发票等凭证,冲销原已确认的成本等,涉及以前期间损益和利润分配的,还应调整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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