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福利费和工资的关系(2)
时间:2015-01-16 10: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四)工资与福利费的关系
从本质上讲,工资与福利费是一致的,并无本质上的差异。福利费是传统计划经济的产物,是我国旧的分配体制的一部分,其本质是小范围的社会再分配。在计划经济时期,分配趋向平均化,但由于各地各人情况差异较大,这种平均化分配实际上是无法实现的,因此需要一种分配制度予以调整,这就形成了现在的福利制度。在目前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已经没有必要再区分工资与福利费。
(五)税法对工资的规范
<企业所得税税前项目扣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重新规范了税法所确认的工资的范围。主要是拓宽了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目前,我们掌握的“工资总额”的概念和口径是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劳动成本中,许多奖金、津贴和补贴并没有统计在工资总额中,造成劳动成本统计的不准确。为区别于传统的工资总额概念,<办法>采用“工资薪金支出”的新概念来概括企业的劳动成本。<办法>第17条对工资薪金支出定义为“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其关键有两点:一是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二是任职或雇佣有关的全部支出,包括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报酬。
所谓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所谓连续性服务并不排除临时工的使用,服务的连续性应足以对提供劳动的人确定计时或计件工资。因任职或雇佣关系支付的劳动报酬应与所付出的劳动相关,这是判断工资薪金支出合理性的主要依据。
企业职工除了取得劳动报酬外,可能还持有该企业的股权,甚至是企业的主要股东,因此,必须将工资薪金支出与股息分配区别开来,因为股息分配不得在税前扣除。特别是私营企业私人控股公司,其所有通过给自己或亲属支付高工资的办法,变相分配利润,以达到在企业所得税前多扣除费用的目的。企业支付给其所有者及其亲属的不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应该推定为股息分配。
职工在企业任职过程中,企业可能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为其支付一定的养老、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障缴款;按照劳动保障法律的要求支付劳动保护费;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办法>第18条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应该这样把握,<办法>第17条是对工资薪金支出的总括性定义,企业因任职雇佣关系支付给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和临时工,第19条明确排除的人员除外)的全部支出,除非属于第18条明确排除的项目,否则应全部列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企业以非现金形式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工资薪金支出额。
<办法>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与“工资总额”相比在以下几方面有所扩大:
1,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误餐补贴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因为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年,企业以误餐补贴形式支付给职员的支出越来越大,而且基本上与误餐与否不直接挂钩的,实际上已成为工资薪金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各种名目的奖金,包括创造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奖和技术进步奖。
3,住房补贴。指根据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标准支付的住房补贴,不包括从住房周转金中支付的住房补贴。
计税工资及其管理鉴于我国当前市场发展的状况,对企业劳动力成本的扣除还必须加以限制,不能完全放开。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管理办法,目前实行5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可以据实扣除;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饮食服务行业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扣除。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以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现阶段为人均每月800元。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可以上浮20%,最高为人均每月960元。
5,外资企业的工资据实扣除。
随着国有大中型企业工资制度的改革,企业工资将逐步放开,由企业根据劳动力市场状况自由确定。企业税前扣除的工资将逐步过渡到合理性工资薪金支出据实扣除。在这种情况下,计税工资管理主要是工资真实性检查和合理性定性分析管理。
决定工资合理性的唯一尺度是市场工资水平。具体分析,包括以下3个方面13个因素:
1,职员提供的劳动:
1=岗位责任的性质;
2=工作时间;
3=工作质量、数量和复杂程度;
4=工作条件;
2,与其他职员比较:
5=通行的总的市场情况,可比工资;
6=职员与所有者关系;
7=职员的能力、
8=企业某一种特定经营场所的生活条件;
9=职员以工作经历和教育情况;
10=职员提供劳动的利润水平;
11=是否有其他职员可执行同一职责;
3,投资者的分配和所有权:
12=企业过去关于股息和工资方面的政策;
13=职员的工资同该职员所持有的股权份额之比例。
这些合理性分析所要分析的重点,一是防止企业股东以工资名义分配利润;二是防止企业的经营者不适当地为自己开高工资。对于前者重点是哪些既是职员又是主要股东或主要股东的亲属;对于后者,重点是企业的前几位经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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