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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2)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
  (3)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4)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5)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
  (6)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因此,企业将自产货物用于连续生产,加工成另一产品,不需要视同销售确认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