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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组减值的纳税调整

  (一)资产减值税务处理原则
  国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上的相关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税收上不论何种资产减值,一律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按会计准则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在计税时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必须进行纳税调整。
  (二)资产组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
  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准则规定计人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