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小高新企业税收汇编4
时间:2015-01-26 11:28 来源:中国会计网
10、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11、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①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②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12、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13、自2012年 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14、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15、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符合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审核批准后,酌情给予减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16、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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