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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包工程中拖欠的工资款由谁支付?

  一、案例简介
  施工单位拿到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给私人包工头,结果造成了拖欠工人工资,施工单位对私人包工头拖欠的工人工资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江苏省海安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建设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对此作出了肯定的回答。
  2002年3月18日,被告建筑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一份,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其所开发的某新村的一幢工程发包给建筑公司承建。同年5月10日,建筑公司又与挂靠在公司名下从事建筑业的徐某协商,约定:建筑公司将其所承包的上述工程转包给徐某组织人员施工,工程的一切债权均由徐某负责等。同年10月,徐某又将上述工程的瓦工施工工程分包给原告顾某组织人员施工。2003年3月,顾某完成了施工任务。2004年3月25日,徐某与顾某结帐,应支付顾某人工工资6460.05元。此后,顾某多次向徐某追要欠款未果,引起诉讼。
  二、法院判决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建筑公司与房产公司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认为合法有效。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施工,该转包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无效的。
  徐某在施工期间又将瓦工工程分包给顾某,也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徐某与顾某就完成的工程量已经进行了结算,其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责任。建筑公司与徐某之间形成挂靠关系,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其应当对徐某履行无效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徐某向原告给付工程款6460.05元,被告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三、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建设工程转包后又分包而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资诉讼。因此,确定本案工资支付主体的关键就是要审查转包和分包行为的合法性。本案中,建筑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徐某显然违反了《建筑法》、《合同法》及《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关于违法转包的规定,虽然双方之间约定了工程的一切债务均由徐某自行承担,但该约定只在其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而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建筑公司仍然要对其转包工程的违法行为承担给付欠款的法律责任。
  转包和违法分包引起的拖欠民工工资问题已经引起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分包工程发包人和分包工程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分包合同,并按照合同履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支付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时间、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和劳务工资的支付”。因此,我们广大施工企业在施工承包、发包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合法的分包与转包,以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并造成权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