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条件
时间:2015-05-08 11:14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适用条件 已经注销或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 二、所需资料 1.《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或《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 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提供原税务登记证件和缴纳罚款的凭证。 三、办理地点 纳税人原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四、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已经缴纳罚款的,即时办结。 五、特别说明 1.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需先接受税务机关处罚后,再提出重新税务登记申请; 2.非正常注销的纳税人,原税务登记证已经遗失的,需先办理挂失手续; 3.只填写《税务登记表》主表,并标注“重新登记”字样; 4.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填报涉税文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0〕106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