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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准则下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不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相比,《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对简单,在收入确认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原则相同,但在个别业务的处理上存在明显差异,如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会计处理上,《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不同。

  《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五条规定,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例如,2013年1月1日,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2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56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的销售价格为1600万元。
  若甲公司适用《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1月1日销售实现时(单位:元):
  借:长期应收款 2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0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00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600000
  贷:库存商品 15600000
  201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
  借:银行存 4680000
  贷:长期应收款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未实现融资收益 1268800(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得出)
  贷:财务费用 1268800

  《小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销售商品采用分期收款方式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同上例,若甲公司适用《小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处理如下:
  2013年12月31日收取货款时(单位:元):
  借:银行存款 468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680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3120000
  贷:库存商品 3120000

  纳税调整
  在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商品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纳税调整也不相同。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因此,《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了差异。在2013年,会计上确认1600万元收入,1560万元成本,冲减126.88万元财务费用;而税收上只能确认400万元收入和312万元成本;在汇算清缴时,调减收入1200万元,调增成本1248万元,调增财务费用126.88万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无需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