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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易物的会计处理

 
  以物易物在会计上按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来处理:涉及的问题包括换出资产收益确认与换入资产价值的确认两方面。
  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确认收入实现
  不具有商业实质的交换——不确认收入
  所得税:换入的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成本,换出的资产确认销售收入(视同销售):自产的按照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外购的可按照购入价格。
  增值税:确认收入,按照约定的价格确认收入。
  消费税: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售价计算。
  【例】:某企业从事木材加工综合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企业以自己生产的成本是8万元的500平方米实木地板,换入乙公司生产的机器设备两台,双方协商价格是12.5万元,实木地板本月在其他销售中上半月售价是每平方米240元, 下半月是每平方米255元 。双方均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价格均为不含税),实木地板的消费税率是5%。
  借:固定资产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1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应交消费税=500×255×5%=6375(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6375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63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