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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函证应重点关注四大问题

    银行存款函证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需要以被审计单位名义向有关单位发函询证,以验证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存款是否真实、合法、完整。它是银行存款审计的传统方法,也是证明银行存款存在性及所有权的主要审计程序。

  而在实务中,一些注册会计师并不重视这一审计程序,往往交由经验不多的审计助理去完成。而相当多的审计助理对银行存款函证并不是真正的了解,以下是笔者对实务中易混淆和应该关注的几个方面进行的一些思考:

  函证谁
  一般来说,与银行存款相关的几个余额有:银行对账单余额、企业账面余额以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的余额。由于未达账项的存在,银行对账单和企业账面银行存款余额可能不相同。在审计工作中,我们应根据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审计基准日的存款余额,填写银行询证函。
  由于银行对账单是被审计单位从银行取得的,函证工作也就是拿银行的数据去询证银行,这是不是意味着银行存款函证工作是个多余的审计程序?其实不然,究其原因,笔者认为有三点。
  一、虽然银行对账单是从银行取得的,但是它毕竟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属于内部证据,相对于银行询证函来说,可靠性较低。尤其是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银行对账单不是原件,而是复印件或电子文件时,就会存在被涂改、伪造的可能性。而银行询证函回函是注册会计师直接获取的,未经被审计单位有关职员之手。
  二、银行询证不只函证银行存款,还需要函证银行借款、注销的账户、委托存款、委托贷款、担保、有价证券等事项。也就是说,银行询证函,除了能证明银行存款存在性和所有权之外,还可以证明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的存在性和义务。通过向往来银行函证,注册会计师不仅可了解企业资产的存在,还可了解企业账面反映所欠银行债务的情况,并有助于发现企业未入账的银行借款和未披露的或有负债。
  三、银行是独立的第三方,从其获取的证据是外部证据,可靠性较高。当然,这并不表明所获得的证据是完全无误的。在实务中,银行在结算或查询过程中并不能保证完全不出错。对于银行存款这样重要的科目进行函证,对其余额进行再验证是完全有必要的。

  怎么函证
  首先,审计人员应取得被审计单位的银行对账单,并根据对账单上的存款余额,填写银行询证函(注意询证函是积极式询证函),签署被审计单位的公章。
  其次,对于本会计期间新开户和销户的银行账户,要取得有关资料,一并函证,特别是要函证销户账户的原开户行,以确认是否存在未入账贷款。因为有可能存款账户已经结清,但仍有银行借款或其他负债存在,或者有些借款账户已经结清,但仍有未付利息。
  注册会计师写好询证函交给被审计单位盖章后,应亲自将询证函寄出,不能交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发出。这样做法的目的是保证审计证据的可靠性。
  询证函应要求银行将回函直接寄到会计师事务所,而不应 寄到被审计单位。

  回函后的工作
  银行存款询证函回函后,审计人员应填写银行存款函证记录表,核对回函金额与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并记录函证日期和回函日期,记录是否存在账户冻结,账户质押等事项。通常,银行存款询证函不会出现未回函事项,如果银行未回函,审计人员应再次函证,或采取进一步的审计程序。

  其他应考虑的事项
  如果注册会计师评估的银行存款重大错报风险较高,或经过控制测试后,不打算信赖相应的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应考虑扩大银行存款函证的范围。比如,抽取几个时间进行银行存款余额的函证。
  对于银行账户较多的企业,要了解账户较多的原因,防止其他可能的审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