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六种转换
时间:2015-07-14 16:50 来源:中国会计网
财政部2014年3月13日正式颁布了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提到了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所涉及的六种情况以及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笔者对此进行了总结。 一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此时合并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在改按成本法核算时转入当期损益。 案例1: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1000万元购入乙公司10%的股权,对乙公司无重大影响,甲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014年7月8日该笔投资的公允价值为110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以银行存款6000万元从其他投资者手中购得乙公司60%股份,对乙公司实现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14年7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1000万元 2、2014年7月8日,确认对乙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1100万元-1000万元) 3、2014年7月8日,对乙公司追加投资6000万元,涉及到金融工具与长期股权投资的转换。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6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1100万元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10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二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或实施共同控制,转换模式为:由金融工具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此时需要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应当转入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当期损益。 案例2:甲公司于2014年7月1日以银行存款500万元购入乙公司5%的股权,甲公司将其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14年7月8日该笔投资的公允价值为600万元,当日甲公司又对乙公司追加投资2000万元,取得乙公司20%股权,至此,甲公司对乙公司持股25%,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14年7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500万元 2、2014年7月8日,确认对乙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100万元(600万元-500万元) 3、2014年7月8日,对乙公司追加投资并具有重大影响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2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600万元 贷: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成本 500万元 —公允价值变动 100万元 三是投资方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转换模式为: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此时合并方应当按照原持有的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也就是不用再追溯调整了。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股权投资因采用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应当在处置该项投资时采用与被投资单位直接处置相关资产或负债相同的基础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3:2014年7月1日,甲公司以银行存款4000万元购入乙公司40%的股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当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11000万元。2014年乙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下半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2015年6月30日乙公司宣告并发放现金股利80万元,2015年1-6月实现净利润120万元。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决定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出售股权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对原有乙公司不再具有重大影响,改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出售股权取得价款为3400万元,剩余1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甲公司会计处理: 1、2014年7月1日对乙公司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0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00万元(11000万元×40%-400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 400万元 2、2014年乙公司全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下半年实现净利润100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0万元(100万元×40%) 贷:投资收益 40万元 3、2015年6月30日乙公司宣告并发放现金股利80万元,2015年1月至6月期间实现净利润120万元。 借:应收股利 32万元(80万元×4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2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48万元(120万元×40%) 贷:投资收益 48万元 4、2015年7月1日,甲公司出售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出售股权后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的股权,对原有乙公司不具有重大影响。出售取得价款为3400万元,剩余10%的股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 (1)出售时(出售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构成为:投资成本4400万元、损益调整56万元) 借:银行存款 34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3300万元(4400万元×30%÷40%) —损益调整 42万元(56万元×30%÷40%) 投资收益 58万元 (2)在丧失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之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借: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2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1100万元(4400万元-3300万元) —损益调整14万元(56万元-42万元) 投资收益 86万元 四是对被投资单位减资导致丧失了对被投资单位的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转换模式为:由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转为金融工具核算。此时需要将金融工具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以及原确认的其他综合收益计入当期损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