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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须调整账务吗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但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可弥补亏损在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税法规定的计税基础与会计规定的账面价值之间会产生暂时性差异,须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同时,由于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企业所得税税率发生了变化,也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例1:某企业2008年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4行)为200万元,2008年度的“纳税调整后所得”(《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23行)为50万元。该企业2008年之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2008年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盈余公积提取比例为10%。该企业的财务人员认为应进行如下账务调整:

  1、确认2008年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产生的递延所得税。2008年,该企业尚未弥补的亏损为200万元,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66万元(200万元*33%)。

  2、按企业所得税税率的变化(由33%调整为25%)对账务进行调整,并调整财务报表项目。2008年,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200万元,按新税率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50万元(200万元*25%),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16万元(66万元-50万元),并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此外,还应调整2008年度资产负债表中的“年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16万元,未分配利润减少14.4万元,盈余公积减少1.6万元。

  但是,笔者认为,该企业无须进行上述调整。因为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适用税率变化的,应对于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因此,除计入资本公积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其税率变化对所得税的影响均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由于该企业的税率是在2008年发生变化的,故应将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影响直接计入2008年度的所得税费用,与2008年度的“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并核算。计算过程如下:2008年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尚有未弥补亏损15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由此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150万元,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37.5万元(150万元*25%),递延所得税资产调减28.5万元(200万元*33%-37.5万元),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 28.5万元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28.5万元

  借:本年利润 28.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28.5万元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25.65万元

  盈余公积 2.85万元

    贷:本年利润 2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