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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成本费用扣除分三种情况处理(2)

 

  第二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但未在当年税前扣除,在以后年度发现。

  比如核算错误的销售成本在以后年度发现、当年的资产损失未履行税务机关报批制度,未在税前扣除,以后年度经税务机关审批可税前扣除等。

  15号公告规定,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15号公告所述“年度”的含义,结合34号公告的理解,应指汇算清缴年度,比如,2012年的100万元成本未扣除,在2012年汇算清缴前取得有效凭证并税前扣除的,2012年是本年度,汇算清缴后扣除的,2012年就成了以前年度。

  15号公告对于纳税人来讲是利好消息,但是其规定的“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的规定,对于某些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可能会有一定的难度。一是做出专项申报的成本较高;二是追补至发生年度计算,对税企双方均不便于操作。建议参考青岛市2013年汇算清缴的文件,对于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成本费用,在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的情况下,可选择在实际取得合法凭据的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案例

  某企业2012年实现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处于免税优惠期,其应纳税额为0,其中有30万元的费用发票未在2012年取得;在2013年汇算清缴前,取得该费用发票,该企业不需进行纳税调整。

  如在2013年进行汇算清缴时,该费用发票仍未取得,在2013年10月才取得,则2012年应进行纳税调增,即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应为100+30=130(万元)。

  假设该企业仍处于免税优惠期(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一致),并假设2013年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仍为100万元,则该企业可在取得发票的2013年税前扣除30万元,即纳税调减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70万元,应纳税额仍为0;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200万元,应纳税额为0;或者将30万元的费用,追补至2012年计算,则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30=100(万元),2013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应纳税额为0;两种计算方式结果一致。

  如该企业2013年度无免税优惠政策(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则不能在取得发票的2013年税前扣除,只能追补至2012年进行计算,则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30-30=100(万元),应纳税额为0;2013年不能纳税调减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应纳税额为100×25%=25(万元)。

  如该企业2013年度无免税优惠政策(即相关年度税收待遇不一致),还允许在取得发票的2013年税前扣除的话,则2013年的应纳税额为(100-30)×25%=17.5(万元),2012年应纳税所得额130万元,应纳税额仍为0,两年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00万元,但应纳税额为17.5万元,企业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5-17.5=7.5(万元)。

  同理,亏损弥补也是相同情况,如在实际取得年度税前扣除,导致延长弥补亏损的年限,应纳税额计算产生差异,也属于税收待遇不一致的情形。

  第三种情况:当年成本费用已经发生,税前扣除凭据也在当年取得,但成本费用计入以后年度。

  比如跨年度报销等情况。年底出差,年初返回报销,但是上年的账务已经结束,税务也已经申报,只能将去年的费用计入今年,这是很多企业都面临的问题。从原理上来讲,该情况应属于上述第二种情况的一种,之所以单列出来,主要是考虑到,如按照15号公告中的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应扣未扣的支出的规定,还需要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才能追补至发生年度扣除,且上年纳税调减,本年纳税调增,从利于征管的角度看,可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说明此种年初报销的特殊情况,两年均不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