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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拨款转入时如何记账?

  在中国,国家对某些行为或企业拨出专款,专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企业在收到国家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报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从理论上讲应视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增加国家资本,但因增加资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因此,暂时计入资本公积,待办妥增资手续转增资本时,再减少资本公积增加国家资本。

  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接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技术改造照确认的捐赠货物的价值,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科目。若接受捐赠的货物为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亦不得抵扣。这部分进项税额应直接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即按投资确认的价值与增值税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5年5月,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的专款100万元。公司以80万元购入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不需安装),以15万元支付各种相关费用。该拨款项目于20×3年末完成,按规定将拨款余额5万上交给国家。应作如下相关会计分录:

  ①收到国家拨入专款时

  借:银行存款1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1000000

  ②以存款支付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150000

    贷:银行存款150000

  ③以存款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800000

    贷:银行存款800000

  拨款转入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800000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800000

  ④上交拨款余额时

  借:专项应付款50000

    贷:银行存款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