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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应在“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中加以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退回时贷记该账户即可,无须考虑对应账户问题。

  受托方的会计核算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借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对于加工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职工薪酬或制造费用)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时:

  ①确认销售收入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扣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②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生产成本

  ③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贷记“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

  (4)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