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时间:2015-08-28 14:57 来源:中国会计网
一、存货的概念与确认条件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 )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 )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二、存货的初始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一)外购的存货 1.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可以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下列费用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不计入存货成本: (1 )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 (2 )仓储费用(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费用); (3 )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 (二)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 1.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存货 以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以及加工费、运输费、装卸费和保险费等费用以及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作为实际成本。 需要交纳消费税的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的物资,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2.自行生产的存货 自行生产的存货的初始成本包括投入的原材料或半成品、直接人工和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存货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四)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