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单位作为自购自销的委托代销会计处理
时间:2015-08-31 15:40 来源:中国会计网
委托单位不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商品,一般是通过商品售价调整,作为对代销单位的报酬。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赊销,至于受托单位按什么价格销售,与委托单位无关。委托单位在收到受托单位的代销清单后,按商品代销价反映销售收入,其账务处理基本同前,只是不支付手续费而已。 【例】 某商品零售企业委托大天商店代销A商品300件,双方协商含税代销价117元/件,原账面价128.90元/件,代销价低于原账面价的差额,冲销商品进销差价。作会计分录如下: 拨付委托代销商品时: 借: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商品进销差价 3570 贷:库存商品——A商品 38670 代销款收到解入银行时(大天商店定期报来的代销清单,代销商品全部销售金额35100元,例算销售额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托单位,销售额为3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5100元): 借:银行存款 35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 收到代销清单时,也可以将代销货款(包括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月份终了时,再根据全月的商品销售收入总额,乘以14.53%或11.50%,计算销项税额并登记入账,将含税销售收入调整成为不含税销售额,借记“主营业务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结转委托代销商品成本时: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100 贷:库存商品——委托代销商品 35100 如果不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而是采取“库存定额、交款补货”的方式,则可将代销单位的销售额包括在本企业商品的销售额之内,收到代销单位交来的货款的同时补货,以代销单位交来货款时作为收入的实现。 【例】某商品零售企业采用“库存定额、交款补货”方式委托其饭店代销C商品,拨付C商品400件作为库存定额,含税代销价40元/件,登记委托代销商品备查簿,同时补足库存定额。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000 月终,查商品销售收入账户,销售收入净额(自营销售收入+代销销售收入-销售退回及折让)为351000元,销项税额51000元[35100÷(1+17%)×17%]. 借:主营业务收入 51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 本月销售商品成本的计算,应按所售商品数量(包括代销商品)乘以库存商品的含税零售价(委托代销商品也按原库存商品的含税零售价计算)。本月自销商品及代销商品的含税零售价总计为331000元。 借:主营业务成本 331000 贷:库存商品 331000 这样,代销商品含税代销价低于原库存商品含税零售价的差额,就以增加商品销售成本的形式体现在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