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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期投资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的会计实务操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因追加投资等原因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由成本法改为权益法,应当自实际取得对被投资单位控制、共同控制或对被投资单位实施重大影响时,按股权投资的帐面价值(帐面余额减去相应的减值准备,下同)作为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结转。其中:

  1.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按基准日被投资企业资产负债表计算)的金额,计入“投资成本”明细科目;

  2.原帐面价值(即初始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如为正差的,计入“股权投资差额”明细科目;如为负差的,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具体会计处理:

  1.原帐面价值(即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指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

  2.原帐面价值(即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借: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贷: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贷: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指成本法下的投资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