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会计准则中收入确认的会计规范日趋完善,但对收入的操纵手段也随之越来越隐蔽。公司往往通过提前、推迟收入确认时间,虚拟客户,或巧立名目将一次性收入包装成主营业务收入,以达到粉饰业绩的目的。
(一) 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割,调节销售收入。
收入确认的关键是解决收入的入账时点,由于会计期间假设的存在,披露信息需要有合理的归属期,为了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公司会对销售期间做不恰当的分割,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填塞分销渠道就是一种向未来期间预支收入的恶性促销手段,即卖方通过向买方(通常是经销商) 提供优厚的商业刺激,诱使买方提前购货,从而实现收入的增长。
(二) 虚构客户或以真实客户为基础,虚拟交易。
为了达到增加利润,粉饰业绩这一目标,公司会虚构客户或以真实客户为基础,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模拟运转,包括伪造客户订单、伪造发运凭证、伪造销售合同、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销售发票等。由于是虚拟的,所以客户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是假的,所用的客户印章是伪造的,但销售发票一般是真的。虽然开具发票会多交纳税金,但公司认为多缴纳一些税金也是值得的。
(三) 利用与某些公司的特殊关系制造销售收入。
例如公司将产品销售给与其没有关联关系的第三方,然后再由其子公司将产品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以增加销售收入,又可以避免公司内部销售收入抵消。该第三方与公司虽没有法律上的关联关系,但往往与公司存在一定的默契。
(四) 对有附加条件的发运产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确认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最直接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确认。如公司将商品销售给购货方的同时,赋予其一定的销售退货权,此时,尽管商品已经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能全部流入公司,只能将估计不能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为收入。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公司在与客户签定的正式销售合同中,不提退货条件等可能意味着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等事项,而是将此类事项写进补充协议。利用补充协议,隐瞒风险和报酬尚未转移的事实。
(五) 在资产控制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确认收入。
一般而言,公司只有让度资产的所有权,才有权索取该项资产价款,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将资产转移给购货方,却依然保留与该资产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则不能确认该项收入。如出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交易中,如果资产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相关收入不能确认。